《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2024一经发布就引起很大的轰动,表明大家对这部标准非常关心,并寄予厚望!但是标准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并引起大家的热议,有些朋友质问笔者,你们审查专家如何把关、审查的。笔者无话可说,尽管送审稿与最终发布稿有所不同,但确实有错,在此向大家表示歉意!
粗略看了标准发布稿,有如下明显错误,请各位应用标准时加以注意!
3.2.5条第1款与3.3.8条重复
3.2.5 选用的LED灯的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灯输入功率与额定值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5W 时,其偏差不应大于0.5W;
2)额定功率大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0%。
3.3.8 选用LED灯具的输入功率与额定值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0.5W;
2 额定功率大于5W 时,其偏差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0%。
3.2.5条第2款与3.3.5条重复,且不一致
3.2.5-2 LED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表3.2.5的规定。
3.3.5 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LED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3.2.5-5 LED灯的启动冲击电流峰值不应大于40A,持续时间应小于 1ms。
3.3.7 选用LED灯具的启动冲击电流限值应符合表 3.3.7的规定。
表3.3.7 LED灯具的动冲击电流限值
3.2.6 选用的LED灯的光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灯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其工作3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6%,6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2%。
3.3.9 选用IED灯具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其工作3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6%,6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2%。
因此,在使用标准时要注意不一致的条款要求,在编制组没做出官方说明前,建议遵循“从严”原则。
来源:炳华话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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