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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档案馆照明系统设计规范》分享
来源:中国之光网
发布:2022-08-17
阅读:2923

由国家档案局发布的DA/T 91-2022《档案馆照明系统设计规范》已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行业标准规定了档案馆照明系统的一般规定、照明指标、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和安全防护与接地,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照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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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档案馆照明系统的一般规定、照明指标、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和安全防护与接地。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照明设计,其他档案保管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50033、GB500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光学辐射optical radiation


波长在X射线过渡区(波长约为1nm)和无线电波(波长约为106nm)之间的电磁辐射。


注:简称“光辐射”。[来源:GB/T20145—2006,3.28,有修改]


3.2红外辐射infrared radiation


波长大于可见辐射波长的光学辐射。通常将波长范围在780nm和106nm之间的红外辐射细分为:IR-A780nm~1400nmIR-B1400nm~3000nmIR-C3000nm~106nm注:可见辐射为能直接引起视感觉的光学辐射。通常将波长范围限定在400nm~780nm。[来源:GB/T20145—2006,3.14,有修改]


3.3紫外辐射ultraviolet radiation


波长小于可见辐射波长的光学辐射。通常将波长范围在100nm~400nm的紫外辐射细分为:UV-A315nm~400nmUV-B280nm~315nmUV-C100nm~280nm[来源:GB/T20145—2006,3.43,有修改]


3.4光效luminous efficacy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消耗的功率所获得的商值。


注1:光效用lm/W表示。


注2:对于LED应用,光源可以是LED封装、模块、灯、灯具等。[来源:GB/T24826—2016,3.26,有修改]


3.5年光子通量密度annual photosynthetic photon flux density


度量物体年累积接受可见光波长范围的光子数值,用光子通量与年累积秒的乘积表示,单位为μmol/(s·m2)·s/年。


4一般规定


4.1设计基本要求


4.1.1档案库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b)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c)采用智能密集架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4.1.2特藏陈列室和展览厅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b)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c)宜采用一般照明和重点照明相结合的方式;


d)不宜只采用局部照明。


4.1.3阅览室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a)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b)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4.1.4在低照度特藏陈列室的出入口,应设置视觉适应的引导区,引导区应采用反射式灯具,且照度与低照度特藏陈列室照度比值不应超过10∶1。


4.1.5展柜内的照明装置与展品间应采用隔离防护措施,并便于维护和管理。


4.1.6档案馆均应设置应急、值班和警卫等照明。


4.2照明光源的选择


4.2.1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2.2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第5章要求的条件下,对光源的效率、寿命和价格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4.2.3照明设计时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a)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的场所应采用LED光源或其他无紫外辐射、红外辐射光源;


b)磁性载体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的场所应采用不产生电磁干扰的光源;


c)对光线特别敏感的档案在陈列时宜采用光纤照明光源;


d)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4.2.4应急照明灯具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符合下列规定:


a)档案库、特藏陈列室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b)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c)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4.2.5LED光源的功率因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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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4.3.1选用的照明灯具、镇流器、LED控制装置等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4.3.2选用的应急照明灯具应通过国家消防认证。


4.3.3照明设计时按下列条件选择灯具:


a)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采用高光效LED灯具或其他无紫外辐射、红外辐射的灯具;


b)档案保管、陈列、整理、修复和数字化加工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c)展厅内立体展品照明用灯具,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90,且不应产生阴影;


d)对光线敏感的档案及展览的一般照明应采用低紫外辐射、红外辐射的灯具,灯具紫外辐射含量应小于10μW/lm,各类灯具裸光源紫外辐射含量参见附录A;


e)技术用房等用于颜色检验、精加工或成品检验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宽配光、闪烁等级为无显著影响、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的LED灯具;


f)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应采用蓝光危害评估等级为无危险类(RG0)的灯具;


g)洽谈室、会议室、新闻发布厅等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宽配光灯具;


h)灯具安装高于8m的展厅的一般照明宜采用窄配光灯具。


4.3.4标称功率大于5W且小于或等于25W的LED灯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7,大于25W的LED灯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


4.3.5LED灯具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其工作3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6%,6000h的光通维持率不应小于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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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以有±10%的偏差。


5.2照度


5.2.1本文件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


5.2.2作业面邻近区域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7的数值。


表7作业面邻近区域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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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5.3照度均匀度


5.3.1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第5章的规定。


5.3.2对于陈列和展览的平面展品,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8;对于高度大于1.4m的平面展品,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4。


5.4眩光限制


5.4.1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表8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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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并按GB50034的规定进行计算,其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第5章的规定。


5.4.3在观众观看档案展品的视场中,应限制来自光源或窗户的直接眩光以及来自室内各种表面的反射眩光。


5.4.4对表面有光泽的档案展品,在观众的观看方向不应出现光幕反射。


5.4.5可用下列方法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a)避免将灯具安装在视觉干扰区内;


b)采用亚光或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c)限制灯具亮度;


d)限制闪光灯类设备的使用。


5.5光源颜色


5.5.1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3组,光源色表分组宜按表9确定。


表9光源色表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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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第5章的规定。


5.5.3选用同类光源间的色容差应低于5SDCM。


5.6反射比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10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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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闪烁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灯具发出的光不应有不舒适的闪烁,应符合IEEEStd1789-2015中的无显著影响闪烁级,无显著影响闪烁级对应波动深度的限值如下:


f≤10Hz,波动深度≤0.1%;


10Hz<f≤90Hz,波动深度≤0.01×f;


90Hz<f≤3125Hz,波动深度≤0.08/2.5×f;


f>3125Hz,免除考核。


注:f为光输出波形频率。


5.8照明标准值


5.8.1档案馆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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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照明节能


6.1天然光利用


6.1.1无特殊要求的档案馆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GB50033的有关规定。


6.1.2有条件时宜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人工照明照度。


6.1.3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6.1.4有条件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6.2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2.1照明节能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作为评价指标。


6.2.2档案馆有关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不应大于表14的规定。当有关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14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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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照明配电及控制


7.1照明电压及配电系统


7.1.1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照明灯具端电压的偏差值宜控制在±5%以内。对供电电压波动较大的情况,可考虑应用稳压电源设备。


7.1.2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确定负荷等级,选择配电方案。


7.1.3档案库区的照明配电线路应采用满足用电负荷设计使用要求的铜芯绝缘导线穿金属导管敷设。


7.1.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GB51309的设计要求。


7.1.5应急照明配电符合下列规定:


a)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池/干电池装置,或蓄电池/干电池与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的组合,或采用蓄电池/干电池装置与自备发电机组组合的方式;


b)安全照明的应急电源应和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c)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应采用供电系统中有效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或自备发电机组。


7.2照明控制


7.2.1档案保管、陈列场所的照明控制应设置单路控制、分区控制、分组控制、自动控制和集中控制。


7.2.2自动控制可采用程控、时控、光控、红外等方式,并按需要采取自动调光、降低照度、延时自动熄灭等节能措施。


7.2.3档案库的照明控制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出入口外位置。


7.2.4照明控制方式/策略宜根据照明功能需求按表1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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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档案馆应预留联网监控的接口及管线,按照确定的照明功能采用适宜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照明控制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a)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b)远程控制功能;


c)自动生成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分析和统计报表,包括记录对光敏感或特别敏感的重要展品的照明信息。


8安全防护与接地


8.1档案库及业务技术用房应选用防紫外线玻璃,采用遮阳措施防止日光直接射入。


8.2灯具与档案、图书资料等易燃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且应依照爆炸性环境选用对应类型的防爆灯具,防爆灯具的分类参见GB/T3836.1。


8.3安装于建筑物内的照明配电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


8.4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GB50054的要求。


8.5展柜内照明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电气施工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


附 录A


(资料性)


各类裸光源紫外辐射含量


表A.1给出了各类裸光源的紫外辐射含量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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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B


(规范性附录)


LED光源年光子通量密度限值


LED光源可通过改变光谱达到减弱对档案有害波长光的光子通量,降低对档案保存寿命的影响,依照对光敏感档案的年曝光量限值,对应的LED光源年光子通量密度限值详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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